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创新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行政检察承载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使命。2018年12月,最高检单设行政检察机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宫鸣介绍,行政检察从单设伊始,聚焦行政争议化解难的问题,坚持“一案三查”,既监督行政审判是否公正,又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关注行政争议是否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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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自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4.4万件,2022年比2018年上升3.3倍。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创新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不服法院生效判决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办理案件量年均增长12%
宫鸣介绍,过去5年间,检察机关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持续增加,2018年至2022年共办理7.2万件,年均增长12%,90%以上案件为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这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不少还经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又进入检察环节,反映出人民对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期待。”宫鸣说。
据介绍,5年间,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数量达1929件,比前五年上升13.1%,2022年行政抗诉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分别为79.2%和73.3%,比2018年分别增加27.8%和47.7%。
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长期申诉等难题,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部署全国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2022年再度聚焦就业、社保、住房、养老、婚姻登记等重点民生领域,持续加强行政检察监督;2019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3万余件,其中化解10年以上行政争议1600余件,20年以上行政争议400余件,解决了一批人民急愁难盼的揪心事。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5年办理涉企行政案件1.1万余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3000余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宫鸣介绍,检察机关近年来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增强产权司法保护,防止企业因不当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2020年,最高检挂牌督办11件涉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重大行政检察监督案,2022年接连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加强涉企案件办理,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办理涉市场主体权益保护行政案件1.1万余件,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3000余件。
此外,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2022年,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1万余件,同比上升4.4倍。
宫鸣介绍,目前,四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办案规模逐步完善结构,全国基层检察院均配备了专门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履职方式,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融入国家治理,不仅发出6万余件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也不断完善各类机制,建设行政诉讼监督年度报告制度,指出行政审判、执行和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提升防范意识和行政争议化解能力。
揭秘
何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行政如何实现?
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职能之一,作为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如何在行政检察监督中履职,又如何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王勇坦言,行政检察目前对公众而言还相对陌生,具体来说,行政检察职能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监督;对行政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还会对涉及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以及执行,对此人民检察院也要进行监督;另有一项重要职责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等行为进行监督,而上述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表示,过去五年,伴随着监督观念和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完善,行政检察的办案方式也发生了重要转变,不仅对生效行政裁判、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对申请人主张是否正当合法的监督审查,以更好回应当事人诉求。
同时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力度,近年来不仅监督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与裁判,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错,在办案时,不仅和以往一样对案卷进行审查,也更为强调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他还提及,有些案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抗诉,大多需经过行政复议和多个审判程序,程序越多,原审原告对行政机关的积怨越深。“行政抗诉并不意味着案件程序的终结,而是开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即使最终赢得了诉讼,公民、组织为诉讼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损失无法挽回。”基于此,如今检察机关会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监督和救济目标并化解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检察机关如今也不再就案办案,而是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引起行政争议的规则或机制诱因,“推动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的法律适用标准,促使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机制,消除产生行政争议的机制隐患,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 张步洪说。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









